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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之延误费用索赔

2018-12-19 来源:《低碳世界》作者: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少峰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工程承包的模式也在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变得越来越普遍,为此国家项目部位也多次发布关于推广和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与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建设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但是同时也伴随着很高的风险。而索赔也正是应对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文中将具体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延误费用索赔进行研究。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风险;延误费用索赔
       1工程总承包发展概述
       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具有又可以分为以几种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项目发包人的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和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工程承包的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变得越来越普遍,国家相关部委也多次发文鼓励和推广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PPP建设模式兴起之后,PPP+EPC模式几乎成为这类项目建设,承发包的标准模式,也得到广大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接受和认可。与过去几十年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发包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其独特的优点,但同时也伴随着很高的风险。
       2工程总承包风险
       与传统的发包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的风险要高得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进行管控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同时,也要面临来自业主和分包商两方面的压力和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中的规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d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而且在上面的提到的示范合同中也删除了延误风险相关条款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或者无法充分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这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
       从上面的示范合同中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很高的风险,而索赔作为应对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应该予以重视,下面就具体针对延误费用索赔详细探讨。
       3延误费用索赔
       3.1延误费用索赔概述
       在大多数工程项目合同和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已经成为一项合同当事人各方都无法回避的必然现象。大多数的索赔是由于项目的业主人员未能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造成的,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的变更,而导致了额外工程,并造成付款金额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对付款金额的分歧也是产生索赔的一个主要诱因。付款金额的变化或者延误也会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而延误会对整个项目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会增加项目的额外费用。承包商被迫延长施工时间而导致发生了这些额外费用,并增加了承包商在延长工期内发生的额外管理费用。
       “延误索赔”一词通常用来描述因项目竣工时间延误而导致的金钱的索赔。同样地,“干扰索赔”一词往往用来描述部分工程受到干扰,但没有影响竣工时间的金钱索赔。一般而言,干扰索赔等同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索赔。
       3.2延误的分类
       延误可分为“可原谅的延误”和“不可原谅的延误”两类。
       可原谅的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者其代理的行为或者疏忽所导致的承包商可被原谅的延误。例如:业主或者其代理未能及时批准承包商提交的项目文件。
       不可原谅的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自身行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延误。例如,承包商未能提供使工程按期完工的足够的施工人员,材料或者机械。
       可原谅的延误又可以分为“可补偿的延误”和“不可以补偿的延误”。前者使得受到延误的一方,通常为承包商,以业主或者其代理的行为或者疏忽为由,有权对其所遭受的延误要求金钱补偿。另一方面,不可补偿的延误是指由于中立事件(例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第三方等导致的延误。实际上,对于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事件不应补偿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3.3延误费用包含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在具体的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延误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现场管理费;
       (2)总部管理费;
       (3)其他成本和费用。
       3.3.1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可细分为以下内容:
       (1)管理职员工资报酬。在这项索赔下应该以项目或者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职员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为基础来计算延误期间发生的现场职员的工资报酬,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2)现场费用。在这项索赔标题下具体是指现场的运行。维护费用具体包括办公室租赁维护费用,办公室设备采购维护费用,管理车辆和设备的修理维护费用,水电费,安保费用等。
       (3)临时雇佣人员的费用。在项目实施期间,在业主或者其代理签了大量的指示,频繁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增加工程量,承包商不得不临时雇佣额外的人员进行这些工作的审核和协调管理工作,因此这些额外人员的费用也应该作为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得到业主的赔偿。
       3.3.2总部管理费
       对损失和费用索赔来说,最常见误解就是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的问题,很多承包商也常常忘记了延误项目对总部费用的影响。然而事实上,总部对现场项目经理部提供了支持和指导,公司也从工程项目的付款中获得了总部管理费用,同时总部的职员和管理部门也相应地为现场项目的实施提供的服务。因此如果项目发生了延期,那么来自于总部的支持也必须相应地延长同样的时间。
       总部费用通常包括资产费用、租金、取暖、照明费用以及其他服务和设施等费用。另外也包括总公司员工、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车辆。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信息系统的费用。
       总部管理费索赔是为了补偿和弥补承包商管理和利润损失的一项索赔。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总部管理费又可以分为管理费损失索赔和利润损失索赔。其内涵和实质就是由于项目受到了延误和干扰,总部不得不处理项目遇到的管理问题,为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而这将必然分散总部用于其它项目上的管理资源。包括总部管理其它项目的效率和获利水平,也包括总部寻找和获得其他项目的机会。
       由于总部管理其它项目的效率降低,或者受到无法从新项目中获得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承包商总体利润相应地也减少了。那么到底该如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承包商确实遭受了管理费和利润损失呢?这就需要承包商在平时的项目合同管理中注意记录资料的保存和保管包括承包商财务记录,干扰其他业务的影响,可能丧失投标机会或者可能降低中标比率的影响。
       总部管理费计算公式:
       由于管理费和利润损失是一种推定损失,因此无法使用一个简单和直接的方法来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的金额。所以承包商在进行索赔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提供准确和详细的证据以便作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然而在实践中,没有几家公司原因公布他们的会计账目来证明总部管理的实际金额,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人们通常使用如下三种公式来计算总部管理费即:哈德逊公式,艾姆顿公式和爱其利公式:
       (1)哈德逊公式是《哈德逊建筑和工程合同》一书的作者提出的。该公式以承包商原合同金额为基础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的金额,具体表示为:
       管理费和利润金额哈德逊公式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处理总部管理费索赔的办法。但是除非有明显的表明承包商可能会因为项目的超期而丧失其他项目获得利润的证据,否则这种方法可能不适合索赔利润损失的情况。另外哈德逊公式使用原合同价格作为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的基础,无法完全地反应承包商管理费和利润的真实情况。
       (2)艾姆顿公式。艾姆顿公式是《艾姆顿论建筑合同与实务》一书的作者提出的。该公式采用两阶段来计算管理费和利润金额,即第一步计算承包商管理费和利润总额占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第二部将百分比带入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和延误工期之中,计算每周应补偿的管理费和利润金额。艾姆顿公式的优点是该公式以承包商的营业总额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百分比,而不是以有争议的合同金额作为参考标准。但是需要在此说明的是艾姆顿公式也没有真实反映延误对承包商管理费用的影响。艾姆顿公式具体表示为:
       (3)爱其利公式。爱其利公式源于美国,该公式试图通过确定承包商总部管理费占有关项目比例的方式来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金额。该公式可以表示为:
       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具体那种计算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哈德逊公式应该以承包商投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作为前提。另外公式中使用的合同金额可能已经包含了承包商的管理费和利润,由此可能发生重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具体计算时应该剔除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明的管理费用和利润金额。
       3.3.3其他成本和费用
       根据有关实际操作经验和惯例,承包商可以有权将融资费用,保险和保函费用作为拖延费用索赔的一部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在具体评估融资费用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承包商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融资利息。
       (2)承包商的银行贷款收取的费用为基础计算融资费用,即应该以同一个时期银行收取的等同费率和复利计算融资费用。
       (3)但是,在承包商自我融资或公司集团内部拆借时,应以承包商或公司能够获得存款利息为基础计算融资费用。
       (4)保险和保函费用应该以与保险公司和银行签发的保单和保函延长费用为实际发生费用的依据。
       3.4 延误费用的基本原则
       延误赔偿费是因为一方违约而对无辜的另一方进行补偿的一种手段。 人们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是合同规定的延误赔偿费应足以公平合理地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为了证明有权对违约行为追索赔偿费, 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
       违约导致了实际损失。
       有权对特定的损失提出补偿要求。
       损失不是将来要发生的。
       证明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提出要求的一方,为了支持其索赔要求,他应提供同期记录。损害赔偿费的量化必须基于有关事实记录,不能进行理论性的计算和臆断。在考虑拖延索赔之前,应批准和决定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一旦批准了工期延长索赔,大多数的建筑合同都规定了承包商可以以业主延误为由要求补偿额外付款。
       4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对延误费用索赔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发现延误费用索赔包括的内容很具体,索赔的原则和要求也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索赔实质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用法律事实和证据来说话、这就要求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分类和保存。这样承包商的索赔才能得到业主的认可接受,我们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费用赔偿,降低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刘禹,主编.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东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杨平,刘新强,邓聪,主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
[3]RogerGibson,著,崔军,译.国际工程项目索赔译丛-工期索赔.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宋宗宇,等主编.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6]张永波,何伯森,编著.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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