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阳2×600MW燃煤电厂,是中国能建所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工程”)与马来西亚J公司以70:30投资股比合作开发和建设的越南B0T项目。该项目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项目,总投资约19亿美元,是目前中国企业在越南单笔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也是我国企业与国际伙伴合作开发海外BOT项目的成功案例。笔者总结个人参与海阳项目投融资及商务谈判全过程的实践经验,分析国内企业与国际伙伴合作投资开发海外BOT项目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为企业开展类似项目的开发提供参考和借鉴。
项目简介
越南海阳B0T电厂项目位于河内以东10O公里,建设两台600MW燃煤机组,计划为海阳省及河内输送电力,是越南政府吸引外资开发电力建设的重点项目。马来西亚的J公司在2008年获得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权。随后J公司与越南工贸部经过近三年的谈判,于2011年6月签署了25年特许经营期的BOT合同,同时签署的有关协议还包括与越南煤炭公司的购煤协议(25年)与越南电力公司的购电协议(25年);与海阳省人民委员会的土地租赁协议;政府担保与承诺协议。根据购电协议,海阳电厂所发全部电量由越南电力公司收购:煤价与电价联动,即煤价上升,电价也随之上涨,投资方的收益始终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根据政府担保协议,越南政府对越南煤炭公司和越南电力公司的付款违约提供政府担保,项目收益可以100%转换为美元转入到投资方的国外账户。
由此看到,该项目涉及的配套协议完备,政府对国内企业的违约提供担保,收益可以全部转换为美元,投资收益及汇出有较好保证。
中电工程与J公司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于2015年7月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中电工程为项目70%股东,J公司为30%股东,由中电工程负责项目的银行融资并承担EPC工程建设。在与J公司的合资谈判过程中,中电工程结合本项目的合作模式和时间急迫性,重点考虑了国家政治风险、投资收益风险、融资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重大风险。以下就上述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进行介绍。
国家政治风险
越南近年来与中国因南海主权问题曾发生多次摩擦,在该国开展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但中、越两国地缘相邻,经济上互补性很强,越南经济对中国的依赖更大,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合作态势。
战争、征收、汇兑和罚没属于政府违约范畴,可能造成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生产以及项目收益无法兑换成美元汇出。虽然越南政府为海阳项目提供了项目收益100%转换成美元的保证,但在25年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因故无法兑现该保证的可能性。
海阳项目的投资上,中电工程分别就股权和债权投保了中信保海外投资险,其中债权险是银行融资的要求,股权险是出于企业自身在越南进行投资的资本金安全考虑。通过投保海外投资险,发生上述风险时,先由中信保赔偿企业相应的损失,中信保再代表中国政府向越南政府索要保险赔款,企业面对的风险实际上转成由中信保承担。
投资收益风险
投资收益风险,主要考虑项目投资回报率及除政治风险以外的与项目建设、运行有关的主要风险是否得到有效分配和规避。通过购煤协议,电厂特许经营期25年内需要的原料通过25年期购煤协议得到基本保证。协议还规定,如出现越南煤炭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燃煤,需由BOT公司自行购煤的情况,煤价的超出部分由越南煤炭公司负责补偿。
购电协议中电价由容量电价、电量电价及补充电价三部分组成。根据购电协议,电厂建成即使不发电,越南电力公司也要支付容量电价。电厂所发电量将全部由越南电力公司承购,即电量消纳有保障。补充电价主要包括实际土地赔偿费用。
通过土地租赁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得到有效保证。
通过政府担保协议,越南政府对越南煤炭公司及越南电力公司的付款违约提供政府担保,即如发生上述PPP讲坛PPPFORUM两家公司付款违约行为,其付款责任由越南政府承担。同时,越南政府保证投资方卖电获得的当地货币收益10O%可以转换为美元汇出越南境外,有效规避了当地币发生大幅度贬值的风险。
针对项目投资回报率,中电工程聘请了国际著名财务事务所担任投资顾问,建立项目财务模型,在反复落实模型主要输入条件后,得到了比较理想的项目收益率。该收益率是基于长期的购煤、购电协议前提条件下获得的,因此较可靠。
海阳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通过上述各项协议得到了有效化解和分摊,并且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为理想,该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可控。
融资风险
鉴于中电工程银行资信较高,加上海阳项目主要协议文件完备及具有较好投资回报率,因此,该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较大。但银行完成类似规模项目的融资关闭时间通常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中电工程与J公司开展合作谈判时距离海阳项目融资关闭日期仅有约6个月时间,如届时不能完成融资关闭,即银行首笔放款到位,存在工贸部收走2000万美元投标保证金甚至收回项目的风险。海阳项目的融资风险实际上转化为如何在限定的较短时间内完成融资关闭。
为尽快完成项目融资关闭,中电工程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
第一,中电工程审时度势,结合自身实力,为项目全部贷款提供100%的公司担保(J公司向中电工程提供30%反担保),有效缩短了银行内部审批时间。
第二,针对以往没有大型海外投资项目融资经验的问题,中电工程特聘请专业银行融资顾问,组成银行融资工作小组,在开展项目商务合作谈判、报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工作的同时,提前开展与银行、中信保的接洽工作,提供已有的项目材料,为银行贷款审批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鉴于贷款金额较高,为避免选择一家银行发生最终审批未能通过的情况,中电工程确定采取向三家银行组成银团进行贷款的稳妥方案,每家银行承贷1/3的贷款,提高银行内部审批通过成功率。
第四,中信保的保险单为银行放款的重要前提之一,在最初选择中信保保险的种类上,为节省审批时间,中电工程选择了当时只需中信保进行审批的海外投资险,没有选择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中长期保险。
第五,了解越南国家银行对贷款银行、BOT公司账户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疏通中方银行贷款进入越南BOT公司账户的流通渠道。
上述措施加速了银行融资工作的进程,有效缩短了银行、中信保各项审批工作时间,2015年9月贷款协议顺利签署,2016年4月银行首次放款到位,融资实现关闭。
交易风险
一、实现对BOT公司的有效管控
根据BOT合同,J公司在BOT项目公司控股股东身份在项目商业运行满三年后才允许变动。受该条件限制,同时为满足中电工程作为项目70%出资人对BOT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双方经反复协商确定了如下的投资合作模式。
首先,中电工程所属的香港投资公司通过认购J公司下属的JPP公司发行的股票,获得JPP公司70%的股权,并间接持有BOT公司50%的股权,J公司认购JPP公司发行的股票获得3O%股权及间接持有BOT公司50%的股权。通过上述交易,J公司与中电工程在BOT公司普通股票持有比例为50:50。中电工程持有BOT公司50%的普通股和Jpp公司7O%的经济权益。
同时,J公司在BOT公司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表面上处于控制地位。中电工程在BOT公司的控股公司JPP公司占董事会多数席位,且BOT公司章程修改后约定BOT公司的重大决定要得到JPP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上述措施,中电工程通过对JPP公司的控制,间接实现对BOT公司的实际控制。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既满足了BOT合同中对本项目控股股东发生变动的时间限制,也实现了中电工程通过控制BOT公司上级公司JPP公司间接控制BOT公司的局面。中电工程对BOT公司有效管控的风险因此得到有效控制。
二、尽职调查
针对J公司自身实力、项目开展历史情况、项目文件有效性的风险,中电工程通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针对性的财务及法律专项尽职调查,有效规避相关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公司开展了对BOT公司、JPP公司的财务尽职调查,掌握了上述公司资产及负债等财务状况,了解J公司已经投入的前期开发费用情况。该部分费用在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国际审计所审计后,通过资本化形式计入J公司资本金投入部分。
其次,由于项目的主要协议文件均由J公司在2011年取得,中电工程开展项目投资谈判时有些文件已经过期,为此开展了对BOT公司、JPP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摸清了上述公司以往签署的相关合同情况,两家公司依法合理存在。
通过尽职调查,也核查了项目主要协议文件的有效性,了解并掌握需要向越南有关部门申请延期的协议或合同情况,并在合资协议中规定项目协议的延期事项由J公司负责完成,该条款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与办理延期有关的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
法律风险
根据购电合同PPA条款,因法律的变化对项目投资方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由越南工贸部负责承担,越南政府提供担保。
另外,根据中电工程委托的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工作备忘录内容,中电工程对本项目的投资不违反中国及越南两国法律规定,所规划的投资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法律事务所对境外投资架构的合法性、中电工程对BOT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跨境担保的合法性以及关于融资关闭逾期的法律后果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可以看出,海阳项目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可行的,中电工程的投资方案从越南相关法律和中国相关法律条款两方面来看都没有法律障碍。
以上是海阳项目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国内企业与国际合作方合作开发BOT项目实际过程中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存在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关键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识别和防范主要风险。(本文2017年发表于《国际工程与劳务》)